目前分類:刑事訴訟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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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陳律師承辦臺灣高等法院109侵上訴字第330號案件被告原於一審遭判四年有期徒刑。上訴審由本所陳律師承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獲判緩刑。

有關刑事案件之處理,涉及多方面的判斷,有罪無罪答辯,證據調查、書狀、言詞辯論、有無和解,皆與當事人刑度有相當大的關連性。

近期有某位藝人亦遭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獄,甚至已賠償數百萬,證明刑事訴訟案件的不確定性,必須要審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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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呀,被告性侵了-為什麼跟喝醉的女生發生關係是危險的事!?】

某日,友人JOE來電本所,他相約一名工作認識但不熟女子至酒吧飲酒,其間相談甚歡,便順勢帶女子回旅館發生性關係,隔周後就接到分局來電做筆錄告知該女子告他性侵。

1.本案是友人真實事件改編。
2.相信各位善男信女在把酒言歡之餘,有時候的確會發生魚水之歡。但是女生是很微妙的,有時候酒醒會產生所謂的"後悔"。比如:天啊,為何我跟這個人上床了等心態。相關新聞透過GOOGLE關鍵字 #性侵 #酒醉。都可查詢的到。
3.類似案件發生時被告往往處於不利位置,因為沒人知道究竟男生是撿屍體,還是兩人你情我願。所以在偵查中還是會以趁機性交罪或強制性交罪嚴肅辦理,這是三年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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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


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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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判決違背法令及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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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如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


正方法,取得該項自白之偵訊人員,往往應擔負行政甚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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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外之人所轉述原供述之「被告」所陳述內容之


「傳聞證言」或「傳聞書面」,經被告以言詞或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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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證人係在訴訟上陳述自己觀察事實之第三人,即以其自己
   
所體驗之事實提供為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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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測謊鑑定,形式上符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
   
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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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
   
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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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而言,檢察


官係屬與被告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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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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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其他被
   
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
   
有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其他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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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
   
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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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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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


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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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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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


、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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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


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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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


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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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首


參照63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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