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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呀,被告性侵了-為什麼跟喝醉的女生發生關係是危險的事!?】

某日,友人JOE來電本所,他相約一名工作認識但不熟女子至酒吧飲酒,其間相談甚歡,便順勢帶女子回旅館發生性關係,隔周後就接到分局來電做筆錄告知該女子告他性侵。

1.本案是友人真實事件改編。
2.相信各位善男信女在把酒言歡之餘,有時候的確會發生魚水之歡。但是女生是很微妙的,有時候酒醒會產生所謂的"後悔"。比如:天啊,為何我跟這個人上床了等心態。相關新聞透過GOOGLE關鍵字 #性侵 #酒醉。都可查詢的到。
3.類似案件發生時被告往往處於不利位置,因為沒人知道究竟男生是撿屍體,還是兩人你情我願。所以在偵查中還是會以趁機性交罪或強制性交罪嚴肅辦理,這是三年以上之罪。
4.實務上當女性告性侵以後,就開始啟動保護機制,也就是由社工接手,在審判結束之前都看不到告訴人,所以一被告就回不去了。而這類的案件早已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必須要走到結束。
5.有人說發生關係時只有男女生在場,怎可能被起訴呢?很抱歉實務上就是會被起訴,檢察官只要依據告訴人之證詞+社工的報告+醫院創傷報告就會起訴,這時候來一個疑問,如果都是杜撰,假的怎辦?那只好到審判中為自己爭取無罪的機會。就像你說的兩人發生關係時沒有其他人在場,所以你也沒有辦法說就不是性侵啊。
6.本案件友人最後是不起訴的,不起訴理由有幾點:友人JOE所居住大樓監視錄影錄到JOE在隔日送該女離開,兩人有 #吻別。事後兩人簡訊紀錄顯示事發後兩人仍有正常對話。大樓監視錄影錄到女性走路正常顯示並沒有非常醉。不過這案件進行了一年左右,而檢察官不起訴後又再議發回續行偵查又再度不起訴始告確定。
7.那有人會說,應該要告誣告!事實上JOE的確是有,但誣告拖了半年多也不起訴,理由就是"你也沒有辦法證明你沒有性侵"。呃,這樣不是跟不起訴書矛盾嗎? 很抱歉,因為誣告罪我們採嚴格審理,必須要完全充分的證明誣告之人有造假的確定事實。(這又涉及到開庭的一堆實務上小技巧)。最終友人花了律師費,一年多往來奔波法院的時間,拿到了一個確定的不起訴書及告誣告的不起訴書?你能說是司法正義嗎?這就看您怎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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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