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
,固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
公示送達係指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對造當事人時,向法院聲請以公示的方式,於經過一定其間後,使該文書產生法律上送達之效力。
通常會聲請公示送達者,多半發生在知當事人戶籍地,卻仍然無法送達時,亦即住所不明。
相關法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