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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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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風律師事務所由陳政宏律師創立,執業多年,具有專業知識及豐富實務經驗。 高雄所:高雄市新興區中2山橫路71號 台北所: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二段103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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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0 週三 202110:18
  • 大麻律師:本所承辦販賣大麻案件被告獲判緩刑【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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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陳律師,承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號案件成功爭取劉姓被告,販賣大麻案件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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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9 週二 202111:29
  • 刑事律師:本所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獲判緩刑【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 33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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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陳律師承辦臺灣高等法院109侵上訴字第330號案件被告原於一審遭判四年有期徒刑。上訴審由本所陳律師承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獲判緩刑。



有關刑事案件之處理,涉及多方面的判斷,有罪無罪答辯,證據調查、書狀、言詞辯論、有無和解,皆與當事人刑度有相當大的關連性。



近期有某位藝人亦遭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獄,甚至已賠償數百萬,證明刑事訴訟案件的不確定性,必須要審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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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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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9 週二 202111:45
  • 偵查中稱保持緘默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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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即與美國所謂米蘭達式警告,在實務上偵訊過程前,做筆錄前,會由警察宣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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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時事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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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4 週二 202110:12
  •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A Book, Paper, Document, Poetry, Side, Literature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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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6 週四 202112:13
  • 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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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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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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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3 週一 202109:25
  • 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Family, Newborn, Baby, Child, Infant, Happy, Mother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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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6 週一 202111:04
  • 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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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6 週一 202103:40
  • 販賣毒品案件若稱轉讓或合資購買不符合減刑要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就犯罪構成要件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所著重者厥為讓與及營利之意圖,而與轉讓毒品或合資購買而幫助他人施用毒品,均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苟犯罪行為人否認有營利意圖,或指所為非販賣行為,已否認有販賣毒品之部分構成要件事實,自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前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109年度台上字第2564號https://taipei.forever-wind.com.tw/
https://law.forever-wind.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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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4 週六 202120:37
  • 侵害配偶權與正常交友?

高雄一名黃姓人妻不滿鍾姓丈夫與賴姓前女友重修舊好,短短2個月跟監目睹老公不斷對賴女獻殷勤,並拍下兩人一起打球、逛街、慶生、牽手等上百張親密互動照片,最後離婚並向賴女求償5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每個人不因結婚就一定要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而侵害配偶權的社交界線,僅限於與異性擁吻、共宿、裸體共浴等範疇,但鍾妻跟拍照片頂多只能證明兩人經常出遊,屬於一般男女正常社交關係,因此判人妻敗訴,鍾男的前女友完勝免賠。
這個高雄地院的先進判決若上訴到保守的高院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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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2 週四 202113:50
  • 『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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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時事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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