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頻繁的今天,萬一不小心發生車禍當事人或家屬可依循下列處理原則:
1.先注意是否有人員的傷亡,如果有的話該車禍就涉及刑事傷害等罪。若僅是財產損害,由於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那就只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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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本案法律解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newsdetail-255.html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王姓男子2015年開車載老婆要去屏東祭祖途中急性中風,車子失控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4名機車騎士,釀成2死2傷,卻遲未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高雄地院一審將王男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011年3月因急性心肌梗塞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急診、手術,本應注意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不得開車,2014年又就醫發現心收縮功能僅剩25%,為重度心衰竭者等情。其身體狀況可能隨時會有意識障礙、肢體無力等突然狀況發生致無法安全駕駛車輛,其本不得駕駛車輛,竟疏未注意,於2015年7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駕駛承租的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徐女從鳳山區鳳頂路欲前往屏東縣恆春鎮祭祖。
未料,王男駕車途經鳳頂路上新竹物流大門口前方之有號誌路口時,急性腦中風,瞬間意識不清、肢體無力而無法操控車輛,其駕駛的車輛因此未在紅燈號誌亮起時停車,撞上在王男車前方停等紅燈的陳女、邱婦、黃男、張婦等人的機車,人車倒地,造成陳女、邱婦傷重不治,黃男,張姓婦人則全身多處受傷。
案經4名被害人與家屬提告,高雄地院一審將王男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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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55歲計程車運將鄭朝安(原名鄭國陞)當起「車禍蟑螂」,趁駕駛變換車道、右轉或公車靠站時,故意加速直行擦撞,製造假車禍索賠詐財,還以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為證,47人出面提告,高等法院昨依17件詐欺取財罪重判他4年8月徒刑定讞,須入獄服刑;另有30件詐欺未遂案,被判6年6月可易科罰金之刑,換算罰金高達2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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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車禍後導致受害人重傷甚至死亡而受害人家屬或是受害人本身對於加害人之請求動輒數百萬故為避免加害人不履行賠償責任有必要透過法律程序加以保全受害人損害賠償之權利一般來說有幾個程序可作:1. 查詢加害人該案之案號,若死亡則為公訴罪 聲請檢查官凍結加害人之資產。 (此部分非一定通過,但可以一試)2.了解加害人是否有保強制險或任意險,與加害人可能須負之 賠償加以比較,以決定是否行假扣押程序。3. 聲請假扣押,此部分除可查封加害人財產,並且可以取得裁定 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調閱加害人財產清冊4. 相關文件須準備如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 民刑事委任狀、國稅局調閱財產資料聲請書、授權書、查對方戶籍 謄本委任書等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2)
一旦發生車禍
如果不是太嚴重的情況下
多半有和解的可能性
和解的時點
可以在車禍後立即簽立
或是等待警方初步分析表出爐後再協商
所謂和解
係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紛爭的契約
和解條款中多半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部分
於條款中得約定當事人放棄民刑事之請求權
並得設有違約金等
以促使雙方能履行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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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車禍發生後
提起之民事求償之數額為何
實有釐清之必要
往往 被害人所提出之賠償為一空泛之額度
如此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更會成為裁判者心中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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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可大可小
與發生車禍時,被害人係輕傷或重傷甚至死亡而定
A.若以一般的小車禍而言而未有人員受傷之情況下
可能有如下法律問題
1.對於車損部分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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