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審判違背法令,包括判決違背法令及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


之規定,與前者在理論上雖可分立,實際上時相牽連。第二審所踐


行之訴訟程序違背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第二百八十四條之


規定,固屬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


體情形審查,如認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


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確


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案經上訴第三審,非常上訴審就上開


情形審查,如認其違法情形,第三審法院本應為撤銷原判決之判決


,猶予維持,致有違誤,顯然影響於判決者,應認第三審判決為判


決違背法令。


(91年台非字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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