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


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


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


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


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


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


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


法院63年度32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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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