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律所規
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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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律所規
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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