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


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


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


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


,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


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


條規定之適用。


 


(91年台上字第1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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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