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



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是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



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



自得請求返還。故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



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



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



貸契約,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



不同。



 



(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19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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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