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
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是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
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
自得請求返還。故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
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
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
貸契約,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
不同。
(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19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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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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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
自得請求返還。故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
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
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
貸契約,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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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19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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