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
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
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
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
,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
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
條規定之適用。
(91年台上字第1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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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
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
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
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
,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
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
條規定之適用。
(91年台上字第1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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