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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


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


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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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