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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
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
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101,上訴,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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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
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
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101,上訴,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