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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


一日以一千元~三千元不等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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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俗稱前科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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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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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之撤銷


即指原受有緩刑宣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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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緩刑


即指暫不執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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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兩罪之不同點在於


恐嚇取財罪須使被害人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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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要脅對方不還要提告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


由於提起訴訟為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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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為恐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名譽等


恐嚇取財罪則係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人心生畏懼進而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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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小明向小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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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罪最大的不同在於


恐嚇罪不限於一定要在公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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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故於提起告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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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是以


通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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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會問到


當被告以後不甘心


便想反告對方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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