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故易科罰金亦包含在得宣告緩刑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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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