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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為恐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名譽等
恐嚇取財罪則係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人心生畏懼進而交付財物
故兩罪差別在於恐嚇取財罪被害人須交付財物
又恐嚇只要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
並不須達到不可抗拒之程度
本罪未遂犯罰之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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