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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是以


通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為要件


所謂通知比如口頭、電話、書信等等


本罪並不以客觀上發生危害始成立


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即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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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