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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恐嚇罪是以
通知加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為要件
所謂通知比如口頭、電話、書信等等
本罪並不以客觀上發生危害始成立
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即有可能成立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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