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問到


當被告以後不甘心


便想反告對方誣告


但究竟在什麼狀況下


才會成立誣告罪,有必要作一簡單的說明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


所以必須主觀上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故意


客觀上要向該管公務員(如警察、法院)誣告


所謂誣告參酌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3566號判決


誣告的事實明知須偽且具有故意構陷的意思始能成立


所以如果事實屬於可得確定,即無誣告的問題。


簡單來說,除非誣告的事實是無中生有,否則很難達到誣告罪的地步


但是在訴訟實務上,有時候誣告罪並非一定要讓對方成罪


而是一種談判手段,這就是另話了,畢竟上法庭沒有絕對的事


#陳律師法律小提示


並非對方告訴不起訴就當然成立誣告罪,須誣告的事實為純屬捏造始能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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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