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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兩罪之不同點在於
恐嚇取財罪須使被害人交付財物
恐嚇得利罪則係加害人因恐嚇行為獲得不法利益
例如:吃霸王餐於店家收費時,以惡害告知欲砸店而拒絕付錢後離去
成立恐嚇得利罪而非恐嚇取財罪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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