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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俗稱前科紀錄表)
第6條之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是不會留下前科記錄的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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