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俗稱前科紀錄表)


第6條之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是不會留下前科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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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