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之撤銷


即指原受有緩刑宣告後


因一定之事由撤銷緩刑宣告


而須執行原刑之宣告


緩刑之撤銷有以下原因


1.必撤銷:


刑法第75條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2.得撤銷


刑法第75-1條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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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