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王己由╱台北報導】

馬王之爭司法訴訟戰,雙方律師天天到高等法院報到,遞交補充理由書,進行法律攻防。王金平的律師許英傑昨天早上低調現身高院遞狀,下午國民黨立即委由律師,遞交補充理由書反制,兩邊陣營形成「你補我也補」的循環態勢。

最快今日開庭裁定

承審抗告案的高院合議庭不願正式對外表態,究竟開不開庭公開審理,但考量兩造律師急欲在法庭上陳述意見的迫切性,據了解,高院最快今(24)日通知雙方開庭,隨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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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建房屋之定作人或買受人,通常係於承攬人交付房

屋由定作人受領後,方始進入房屋內裝潢,故定作人或

買受人進入屋內為裝潢之行為似可認為定作人已為驗收

新建房屋並予受領。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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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自稱台塑創辦人王永慶四房子女的羅雪貞、羅文源、羅雪映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一、二審均勝訴。最高法院今天召開辯論庭。

王永慶於97年逝世後,羅文源3姊弟先訴請法院否認3人是羅景祺子女,法院判決羅景祺對3人的認領無效定讞;他們為證明是王永慶親生骨肉,後來又另提起民事「生父死後認領」訴訟,法院一、二審均判決羅文源3姊弟是王永慶骨肉。根據法院判決,林明珠於民國41年與王永慶交往,先後生下羅雪貞、羅文源、羅雪映3姊弟,林明珠後來與羅景祺結婚,羅景祺於是認領羅文源3姊弟。

羅文源上午不到10時就抵達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上午庭訊僅10多分鐘就結束。面對媒體僅鞠躬,說「謝謝大家多年來的關心」。他的委任律師徐鈴茱說,最高法院罕見進行辯論,兩造對於上訴理由有很多爭執,但羅文源一、二審均獲勝訴,希望王家尊重法院判決,不要再無端上訴,讓全案早點落幕。

 

    最高法院就羅文源姊弟的認祖歸宗案開庭,王永慶的二房大女兒王貴雲帶著有結婚照片的舊相本說,王永慶非常關心每名小孩。王貴雲說,王永慶非常關心小孩,小 孩在台灣時,王永慶每週日都叫小孩一起吃午餐,且小孩無論在英國、美國或台灣結婚,王永慶都會親自參加婚禮並當主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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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如配合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
該 局說明,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已達成階段性目標,財政部爰以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 號令,將該獎勵措施於103年1月1日起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提升 稅務資訊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爰規定該等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享有相同的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指 出,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 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 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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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0日電)被控涉入司法關說案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返台,他在機場召開記者會,否認關說,批評特偵組「未審先判」,違反程序正義,實屬濫權。

王金平聲明全文如下:

我以嚴肅、沉重的心情宣讀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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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一駕車由南向北行駛,於交岔路口左轉並已達中心處時,遭梁二駕車由北向南行駛撞擊其車側身,雙方俱未超速,雙方因本件事故均受有人傷車損。

問題:於本案例中,對於本件事故的發生,究竟何人應負過失責任?

解析:查95630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原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但於修正後,該款移列至第102條第1項第7款並刪除但書之規定,改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揆其修正意旨,係肯認汽車行經交岔路口時,直行車相對於轉彎車而言擁有絕對之路權,亦即轉彎車需無條件禮讓直行車先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偵字第13042號參照)。

可 知,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直行車相對於轉彎車而言擁有絕對之路權,亦即轉彎車需無條件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近來實務之見解。故而,雖然依照一般 人民法感情,轉彎車如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即應享有路權,但實際上依照現行法的規定,轉彎車在發生事故時,無論在民事或刑事上的過失認定,相對於直行車而 言都有相當大的劣勢,舉證無過失之困難度也相對較高,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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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廿六歲陳姓電器工性侵十二歲女網友並強拍裸照,陳姓電器工卻辯稱不知女童只有十二歲,且堅稱是兩情相悅的社會事件。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任何人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同意與否,都要負刑事責任。在愛情中身分、年齡都不是問題,但在法律層面,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最重得處7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恐面臨家長的民事求償。

14歲為刑罰分水嶺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規範,即使兩情相悅,都不得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關係,並以14歲作為刑罰分水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徒刑」,且都是公訴罪
桃園縣曾有一名46歲離婚女教師,因常關心14歲國二男學生,發展出2年不倫戀,後來家長發現孩子手機有親密簡訊,一怒告上警局。上月因女教師與家長和解,桃園地方法院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女教師3個月徒刑、緩刑2年。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說,未滿16歲兒童的生理、心理發育都還不成熟與穩定,若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恐造成身心靈創傷,所以當初訂定法規時將兒童保護年齡定在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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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

差額課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

51 條第 3 款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

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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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案」,未來公務員若因為雙重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資格,所支領的俸給和給付都將被追回。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未來公務員若有雙重國籍而被撤銷任用資格,其所支領的薪俸和給付應被追回。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4日表示,公務員具有雙重國籍,通常自己心裡都明白,甚至故意不被查到,所以追回所得並無不公。這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吳宜臻說: 『(原音)因為有雙重國籍這件事,有沒有拋棄、放棄,其實公務員個人主觀、心裡明知,事後被發現,我們認為追繳所得報酬並沒有不公平。我們認為在「公務人 員任用法」裡面明定,這是期許、要求公務員清楚展現忠誠義務。』

修法也刪除「經合格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條文,避免歧視。修法也增訂,經原住民特種考試及格、但不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將被撤銷公務員資格。

另外,立院昨也三讀通過刪除該法中經合格醫生證明患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規定,以保障精神障礙病友的就業權,避免歧視。這項修法並增訂,原住民考上原民特考後放棄原民資格者,不得任公職,以防利用原民資格加分後,又放棄原民身分的取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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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航港局航企字第 102151017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訂定目的: 
               國際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商船日益猖獗,海盜劫掠我國商船,等同侵
               犯中華民國領土,危及國家安全,為因應我國商船遭遇海盜攻擊或武
               裝劫掠時,維護我國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二、主政機關: 
               我國籍商船在公海遭海盜攻擊,或在他國管轄範圍內非屬公海海域之
               領海、臨接區及經濟海域遭武裝劫掠時,由交通部航港局擔任主政機
               關,負責管控案情及協調相關機關進行必要處置,各相關機關應將案
               情發展和處置情形隨時知會主政機關。各相關機關之權責事項、聯絡
               窗口及應變小組成員名冊詳如附表 1。

           三、適用範圍: 
           (一)國際航線之下列商船:持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
                 籍證書之客船或貨船。
           (二)本標準作業程序不應違反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簡稱
                 ISPS)、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以及有關國際公約要求船舶所有人及船
                 長之特別規定。
           (三)適用水域:公海海域之海盜攻擊事件及在他國管轄範圍內非屬公海
                 海域之武裝劫掠事件。

           四、事前防範: 
           (一)船方措施
                 1.船上暢通隨時接收海盜相關警告資訊,如獲有海盜攻擊或武裝劫
                   掠訊息,立即相互通報附近航駛之國籍商船,並通報我國主政機
                   關聯絡窗口。
                 2.凡航駛麻六甲海峽、印尼領海及經濟海域、非洲海岸、亞丁灣之
                   類海盜活動猖獗區域,各船建請依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及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作好安全準備,並將準備情形載入航海日誌
                   備查。
                 3.船舶在港時船長、船員避免討論航路事宜,隨時注意海盜攻擊或
                   武裝劫掠活動資訊。
                 4.發航前落實各項航前檢查確認無偷渡客。
                 5.船舶航行於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海域,建議船方採取下列防制措
                   施,並告知船舶所有人:
                (1)暢通無線電通訊以尋求幫助。
                (2)迴避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活動航行警告區。
                (3)遇類似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時啟動警報聲,並以工作燈照明船
                     身,使其瞭解船方有完善準備,不易登輪或掠奪成功。
                (4)船員避免與海盜直接以武力抗衡。
                (5)請求多國海上部隊之軍艦護航。
                (6)建議我國籍商船通過非州索馬利亞附近及亞丁灣水域時,建議
                     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 )海事安全委員會 2011 年 9  月 1
                     4 日發佈之 MSC.1/Circ.1339  通函並採用歐盟協助我國反海
                     盜提供之手冊情資「第四版反海盜最佳管理措施(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Somalia 
                     Based Piracy-Version 4, BMP4),於進入高危險區域前(北
                     由蘇伊士運河,荷姆茲海峽至南緯 10 度,東經 78 度間環繞
                     區域)採取前揭措施向「歐盟海事安全中心-非洲之角」(EU 
                     Maritime Security Centre-Horn of Africa, MSCHOA)網站
                     登錄,並每日向「英國海事貿易行動辦公室」(The UK 
                     Maritime Trade Operations, UKMTO)通報船舶位置。船隻遭
                     受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時向英國海事貿易行動辦公室(UKMTO
                     )通報,該行動辦公室將迅速通知海域內船舶閃避,並請周圍
                     軍艦馳援,另為與該行動辦公室溝通無虞,船舶上應確實配置
                     通曉英語人士。
                 6.為落實前揭措施,建議船舶所有人運用衛星監測系統監視所屬船
                   舶。(A satellite system called Shiploc allows shipping 
                   companies to monitor the location of their ships.)
                 7.建議對於航駛麻六甲海峽、印尼領海及經濟海域、非洲海岸、亞
                   丁灣之我國籍船舶加強舉行反海盜訓練。
           (二)政府措施
                 1.主政機關應向我國籍商船宣導採用「最佳管理措施第 4  版」(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4, BMP4 )執行商船防護安全,並
                   通知我國籍商船在進入「高危險海域」(HRA )(東經 78 度、
                   南緯 10 度及蘇伊士運河間)前,向「歐盟海事安全中心-非洲
                   之角」(EU Maritime Security Centre-Horn of Africa, 
                   MSCHOA)網站登錄,並盡可能向「英國海事貿易行動辦公室」(
                   The UK Maritime Trade Operations, UKMTO )通報船舶位置。
                 2.主政機關在接獲 UKMTO  所提供之海盜警訊資料與週報後,擇要
                   譯成中文轉供我在海外作業船隻參考。
                 3.透過外交途徑參與反海盜組織或國際合作,於麻六甲海峽、印尼
                   領海及經濟海域、非洲海岸、亞丁灣等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之危
                   險海域,建立救援據點,就近就便提供協助。
                 4.倘我國已建立救援據點,如其有通報機制時,周知我國籍船舶在
                   航經該危險海域,依機制通報航駛狀況。
                 5.各級政府及駐外單位協助蒐集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活動資訊,送
                   交主政機關聯絡窗口,提供業者查詢最新警告訊息。

           五、通報時機: 
               遇有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無論既遂或未遂,於確保人、船安全原則,
               我國籍商船應依國際海事組織(IMO )通函 MSC. 1Circ. 1334 附錄
               5 所載標準通報格式指引及國際海事組織同意使用之表格(詳如附表
               2 ),將船上發生所有海盜攻擊或武裝?掠事件,不論損害程度,儘
               快通報就近之救援協調中心和我國通報單位,再依本標準作業程序通
               報。 
           (一)通報方式:依全球遇難系統 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Safety System )作遇難通報。
           (二)通報單位:主政機關聯絡窗口接獲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我國籍商船
                 訊息時,依通報流程圖(詳如附表 3)及處理流程圖(詳如附表 4
                 )將通報單轉發相關單位(詳如附表 1)。並視情況以電話或傳真
                 ,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聯合
                 作戰指揮中心及基隆海岸電台(詳如附表 1-1)。
           (三)通報內容(詳如附表 5):
                 1.IMO No。
                 2.船名、船舶呼號、特徵。
                 3.事件發生時間、地點。
                 4.遇難狀況。
                 5.船員、旅客、船舶傷亡及損失情形。
                 6.船舶遭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後之航向及航速。
                 7.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使用之航行器具。
                 8.其他請求支援事項。

           六、我商船遭不明船隻追逐: 
           (一)各相關機關獲通報我國籍商船遭不明船隻緊追或已呈失聯狀態時,
                 即知會主政機關。外交部應配合即通知我鄰近館處與國際海事局(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MB)設於馬來西亞吉隆坡之海
                 盜通報中心(Piracy Reporting Centre, PRC)及 UKMTO(詳如附
                 表 6),協助瞭解狀況並洽繫附近船艦馳援。
           (二)緊追船隻確非該海域沿岸國之公務船且有攻擊行為,主政機關應請
                 我商船加速駛向安全海域,並辨識緊追船隻特徵。
           (三)我商船遭緊追或攻擊後,自行逃離而未遭劫持時,由主政機關視實
                 際情況需要,向相關單位及沿海國確認案發地點,並將相關訊息通
                 報各機關。
           (四)各機關接獲我商船遭緊追或攻擊後,自行逃離而未遭劫持,或疑似
                 遭海盜劫持充作攻擊母船等相關資訊,應通報主政機關,由其綜整
                 後轉報 UKMTO,主政機關並應主動通知附近我國籍商船走避。

           七、我商船失聯時: 
           (一)主政機關接獲失聯船隻通報後,請外交部配合將相關資訊通知國際
                 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IMB 之 PRC)等相關反海盜機制。
           (二)主政機關確認商船最後失聯之時間及位置,並以 AIS(船舶辨識系
                 統)或其他定位系統定時監控失聯商船之座標、航向及航速。倘
                 AIS 資訊顯示海盜可能利用該船作為母船伺機攻擊其他目標,應速
                 通知鄰近我國船隻提高警覺。
           (三)失聯商船 AIS  訊號顯示船位朝海盜猖獗地區(如索馬利亞)沿岸
                 快速移動,我方(船東及主政機關等單位)仍無法與船長取得聯繫
                 時,主政機關即應電話聯繫該商船船東(或家屬)表達我政府之關
                 切立場,同時洽取商船基本資料,轉請外交部提供國際海事局海盜
                 通報中心(IMB 之 PRC)參考。
           (四)主政機關聯繫相關公會及曾處理海盜事件之船東(需視其意願),
                 協調外交部等相關機關共赴失聯商船公司或船長在臺家屬住處慰問
                 ,並協助進行相關處理。

           八、商船船組人員成功反制海盜逃脫: 
               主政機關接獲被劫商船船組人員成功反制海盜進行逃脫之通報後,聯
               絡外交部將相關資訊通知國際反海盜機制,如IMB之PRC、MSCHOA、
               UKMTO 、位在英國 Northwood  之「北約船運中心」(NATO 
               Shipping Centre )及「美國第五艦隊駐巴林聯絡辦事處」(MARLO
               )等,請該等機構通知附近執勤軍艦前往馳援護航並提供必要醫療救
               助。

           九、商船經確認遭劫後之談判: 
           (一)為確認我商船遭挾持勒贖,主政機關先以 AIS  訊號核對商船是否
                 已在海盜猖獗地區(如索馬利亞)沿岸停泊,並向船東確認其是否
                 已接獲海盜(或海盜要求船長)以商船衛星電話要求贖金。
           (二)談判初期由外交部通知國際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IMB 之 PRC)、
                 UKMTO 、歐盟對外事務部(EEAS)及歐盟海軍行動指揮部(EU 
                 NAVFOR)等相關反海盜機制,請其協助藉由商船錨泊點提供有關當
                 地海盜活動及使用我遭劫商船充作攻擊母船之資訊。
           (三)外交部不定期更新承保海盜險及具贖金談判經驗之外國公司資訊,
                 主政機關應視船東需要,提供國際間贖金談判專家或公司之名單,
                 供遭劫商船船東參考與海盜談判贖金問題;另提醒船東,此階段宜
                 低調處理,以免遭外界渲染,徒增贖金談判之難度。
           (四)必要時主政機關可洽國家太空中心對商船座標安排衛星取像及判讀
                 衛星照片,以掌握商船現況。
           (五)遭劫商船有可能獲釋時,主政機關向業界瞭解遭劫商船停泊海域附
                 近油水補給船舶資訊,駐外人員則在當地蒐集遭劫商船停泊海域之
                 油水補給公司資訊,外交部請駐外館處洽詢並適時提供船東有關船
                 隻獲釋後海上油水補給服務公司之聯絡資訊。
           (六)遭劫商船倘有外國籍船員,由主政機關提供船員名單予外交部視個
                 案發展適時通知相關國家。

           十、獲釋: 
           (一)於談判完成時,外交部通知 UKMTO  及 EU NAVFOR  等國際反海盜
                 機制洽請提供人道援助,並協助船舶儘速駛離高危險海域。
           (二)主政機關透過遭劫商船船主或向該船船員確認商船已安全脫離海盜
                 掌控,並瞭解船員狀況,倘後續航程需由我駐外館處協助,主政機
                 關協調外交部配合辦理。
           (三)船隻獲釋後,具我國司法警察(官)身分之駐外人員,在不侵害其
                 他國家司法主權之下,應到場協助攝影、錄影或製作被害人及證人
                 筆錄等證據保全之偵查作為,若情況允許,製作筆錄時應行錄音、
                 錄影;另應向處理案件之外國司法機關取得本案卷證,或至少知悉
                 承辦本案之機關名稱,以利日後國內司法機關偵查並供政府回覆人
                 權團體關切之用。
           (四)主政機關瞭解獲釋商船將逕返國或將繼續作業,倘擬返國,則通報
                 相關部會(法務部、內政部、海巡署)依法調查蒐證。
           (五)主政機關及相關機關協調安排商船返國時接船慰問事宜。
           (六)獲釋商船倘有外國籍船員,由主政機關提供船員名單予外交部視個
                 案發展適時通知相關國家。

           十一、外力介入導致嚴重人船損害之突發狀況:
             (一)主政機關協助家屬申領船員海上保險、船員海上救助及勞保給付
                   等事宜。
             (二)外交部向 IMB  之 PRC、UKMTO 等反海盜機制查證,並於必要時
                   請造成嚴重人船損害之國家駐華代表處(機構)協查。
             (三)外交部確認訊息無誤後,即通知船東(或家屬),請其立即終止
                   贖金談判及交付贖金,並派員陪同主政機關人員赴船東(或家屬
                   )住所說明案情。
             (四)主政機關協助辦理後續撫卹及慰問。外交部要求造成嚴重人船損
                   害之國家政府儘速提交調查報告,以及請該國政府視案情補償我
                   受害船員或撫卹傷亡者家屬。倘未獲該政府適當回應,各機關應
                   協調研議協助船東(或家屬)進行法律訴訟,爭取合法權益,或
                   酌情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二、收到訊息之應變作業: 
             (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1.主政機關聯絡窗口接獲通報後,依通報單轉發通報相關單位,
                     並由事件演變研判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性及時機。
                   2.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包括:外交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3.召集人由主政機關指派,綜理小組應變處理事宜。
             (二)緊急應變小組解除:無緊急應變任務時,召集人得決定縮小本小
                   組規模或解除本小組。

           十三、善後作為: 
                 我國籍商船遭海盜劫持造成人員及財產損失時,船公司、船員家屬
                 所需協助事項,由應變小組成員依權責分工盡力協助受害人解決。

           十四、事後檢討: 
                 由主政機關於事件處理基本完成階段,儘速召集相關機關會商檢討
                 ,以累積經驗,改善未來應處作為。主政機關並應於事件平息後,
                 將檢討處理始末做成案例檔案,以為日後參考與改進。
【資料來源:法律法源網】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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