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航港局航企字第 102151017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訂定目的: 
               國際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商船日益猖獗,海盜劫掠我國商船,等同侵
               犯中華民國領土,危及國家安全,為因應我國商船遭遇海盜攻擊或武
               裝劫掠時,維護我國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二、主政機關: 
               我國籍商船在公海遭海盜攻擊,或在他國管轄範圍內非屬公海海域之
               領海、臨接區及經濟海域遭武裝劫掠時,由交通部航港局擔任主政機
               關,負責管控案情及協調相關機關進行必要處置,各相關機關應將案
               情發展和處置情形隨時知會主政機關。各相關機關之權責事項、聯絡
               窗口及應變小組成員名冊詳如附表 1。

           三、適用範圍: 
           (一)國際航線之下列商船:持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
                 籍證書之客船或貨船。
           (二)本標準作業程序不應違反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簡稱
                 ISPS)、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以及有關國際公約要求船舶所有人及船
                 長之特別規定。
           (三)適用水域:公海海域之海盜攻擊事件及在他國管轄範圍內非屬公海
                 海域之武裝劫掠事件。

           四、事前防範: 
           (一)船方措施
                 1.船上暢通隨時接收海盜相關警告資訊,如獲有海盜攻擊或武裝劫
                   掠訊息,立即相互通報附近航駛之國籍商船,並通報我國主政機
                   關聯絡窗口。
                 2.凡航駛麻六甲海峽、印尼領海及經濟海域、非洲海岸、亞丁灣之
                   類海盜活動猖獗區域,各船建請依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全章程
                   及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作好安全準備,並將準備情形載入航海日誌
                   備查。
                 3.船舶在港時船長、船員避免討論航路事宜,隨時注意海盜攻擊或
                   武裝劫掠活動資訊。
                 4.發航前落實各項航前檢查確認無偷渡客。
                 5.船舶航行於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海域,建議船方採取下列防制措
                   施,並告知船舶所有人:
                (1)暢通無線電通訊以尋求幫助。
                (2)迴避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活動航行警告區。
                (3)遇類似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時啟動警報聲,並以工作燈照明船
                     身,使其瞭解船方有完善準備,不易登輪或掠奪成功。
                (4)船員避免與海盜直接以武力抗衡。
                (5)請求多國海上部隊之軍艦護航。
                (6)建議我國籍商船通過非州索馬利亞附近及亞丁灣水域時,建議
                     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 )海事安全委員會 2011 年 9  月 1
                     4 日發佈之 MSC.1/Circ.1339  通函並採用歐盟協助我國反海
                     盜提供之手冊情資「第四版反海盜最佳管理措施(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Somalia 
                     Based Piracy-Version 4, BMP4),於進入高危險區域前(北
                     由蘇伊士運河,荷姆茲海峽至南緯 10 度,東經 78 度間環繞
                     區域)採取前揭措施向「歐盟海事安全中心-非洲之角」(EU 
                     Maritime Security Centre-Horn of Africa, MSCHOA)網站
                     登錄,並每日向「英國海事貿易行動辦公室」(The UK 
                     Maritime Trade Operations, UKMTO)通報船舶位置。船隻遭
                     受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時向英國海事貿易行動辦公室(UKMTO
                     )通報,該行動辦公室將迅速通知海域內船舶閃避,並請周圍
                     軍艦馳援,另為與該行動辦公室溝通無虞,船舶上應確實配置
                     通曉英語人士。
                 6.為落實前揭措施,建議船舶所有人運用衛星監測系統監視所屬船
                   舶。(A satellite system called Shiploc allows shipping 
                   companies to monitor the location of their ships.)
                 7.建議對於航駛麻六甲海峽、印尼領海及經濟海域、非洲海岸、亞
                   丁灣之我國籍船舶加強舉行反海盜訓練。
           (二)政府措施
                 1.主政機關應向我國籍商船宣導採用「最佳管理措施第 4  版」(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4, BMP4 )執行商船防護安全,並
                   通知我國籍商船在進入「高危險海域」(HRA )(東經 78 度、
                   南緯 10 度及蘇伊士運河間)前,向「歐盟海事安全中心-非洲
                   之角」(EU Maritime Security Centre-Horn of Africa, 
                   MSCHOA)網站登錄,並盡可能向「英國海事貿易行動辦公室」(
                   The UK Maritime Trade Operations, UKMTO )通報船舶位置。
                 2.主政機關在接獲 UKMTO  所提供之海盜警訊資料與週報後,擇要
                   譯成中文轉供我在海外作業船隻參考。
                 3.透過外交途徑參與反海盜組織或國際合作,於麻六甲海峽、印尼
                   領海及經濟海域、非洲海岸、亞丁灣等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之危
                   險海域,建立救援據點,就近就便提供協助。
                 4.倘我國已建立救援據點,如其有通報機制時,周知我國籍船舶在
                   航經該危險海域,依機制通報航駛狀況。
                 5.各級政府及駐外單位協助蒐集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活動資訊,送
                   交主政機關聯絡窗口,提供業者查詢最新警告訊息。

           五、通報時機: 
               遇有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無論既遂或未遂,於確保人、船安全原則,
               我國籍商船應依國際海事組織(IMO )通函 MSC. 1Circ. 1334 附錄
               5 所載標準通報格式指引及國際海事組織同意使用之表格(詳如附表
               2 ),將船上發生所有海盜攻擊或武裝?掠事件,不論損害程度,儘
               快通報就近之救援協調中心和我國通報單位,再依本標準作業程序通
               報。 
           (一)通報方式:依全球遇難系統 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Safety System )作遇難通報。
           (二)通報單位:主政機關聯絡窗口接獲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我國籍商船
                 訊息時,依通報流程圖(詳如附表 3)及處理流程圖(詳如附表 4
                 )將通報單轉發相關單位(詳如附表 1)。並視情況以電話或傳真
                 ,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聯合
                 作戰指揮中心及基隆海岸電台(詳如附表 1-1)。
           (三)通報內容(詳如附表 5):
                 1.IMO No。
                 2.船名、船舶呼號、特徵。
                 3.事件發生時間、地點。
                 4.遇難狀況。
                 5.船員、旅客、船舶傷亡及損失情形。
                 6.船舶遭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後之航向及航速。
                 7.海盜攻擊或武裝劫掠使用之航行器具。
                 8.其他請求支援事項。

           六、我商船遭不明船隻追逐: 
           (一)各相關機關獲通報我國籍商船遭不明船隻緊追或已呈失聯狀態時,
                 即知會主政機關。外交部應配合即通知我鄰近館處與國際海事局(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MB)設於馬來西亞吉隆坡之海
                 盜通報中心(Piracy Reporting Centre, PRC)及 UKMTO(詳如附
                 表 6),協助瞭解狀況並洽繫附近船艦馳援。
           (二)緊追船隻確非該海域沿岸國之公務船且有攻擊行為,主政機關應請
                 我商船加速駛向安全海域,並辨識緊追船隻特徵。
           (三)我商船遭緊追或攻擊後,自行逃離而未遭劫持時,由主政機關視實
                 際情況需要,向相關單位及沿海國確認案發地點,並將相關訊息通
                 報各機關。
           (四)各機關接獲我商船遭緊追或攻擊後,自行逃離而未遭劫持,或疑似
                 遭海盜劫持充作攻擊母船等相關資訊,應通報主政機關,由其綜整
                 後轉報 UKMTO,主政機關並應主動通知附近我國籍商船走避。

           七、我商船失聯時: 
           (一)主政機關接獲失聯船隻通報後,請外交部配合將相關資訊通知國際
                 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IMB 之 PRC)等相關反海盜機制。
           (二)主政機關確認商船最後失聯之時間及位置,並以 AIS(船舶辨識系
                 統)或其他定位系統定時監控失聯商船之座標、航向及航速。倘
                 AIS 資訊顯示海盜可能利用該船作為母船伺機攻擊其他目標,應速
                 通知鄰近我國船隻提高警覺。
           (三)失聯商船 AIS  訊號顯示船位朝海盜猖獗地區(如索馬利亞)沿岸
                 快速移動,我方(船東及主政機關等單位)仍無法與船長取得聯繫
                 時,主政機關即應電話聯繫該商船船東(或家屬)表達我政府之關
                 切立場,同時洽取商船基本資料,轉請外交部提供國際海事局海盜
                 通報中心(IMB 之 PRC)參考。
           (四)主政機關聯繫相關公會及曾處理海盜事件之船東(需視其意願),
                 協調外交部等相關機關共赴失聯商船公司或船長在臺家屬住處慰問
                 ,並協助進行相關處理。

           八、商船船組人員成功反制海盜逃脫: 
               主政機關接獲被劫商船船組人員成功反制海盜進行逃脫之通報後,聯
               絡外交部將相關資訊通知國際反海盜機制,如IMB之PRC、MSCHOA、
               UKMTO 、位在英國 Northwood  之「北約船運中心」(NATO 
               Shipping Centre )及「美國第五艦隊駐巴林聯絡辦事處」(MARLO
               )等,請該等機構通知附近執勤軍艦前往馳援護航並提供必要醫療救
               助。

           九、商船經確認遭劫後之談判: 
           (一)為確認我商船遭挾持勒贖,主政機關先以 AIS  訊號核對商船是否
                 已在海盜猖獗地區(如索馬利亞)沿岸停泊,並向船東確認其是否
                 已接獲海盜(或海盜要求船長)以商船衛星電話要求贖金。
           (二)談判初期由外交部通知國際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IMB 之 PRC)、
                 UKMTO 、歐盟對外事務部(EEAS)及歐盟海軍行動指揮部(EU 
                 NAVFOR)等相關反海盜機制,請其協助藉由商船錨泊點提供有關當
                 地海盜活動及使用我遭劫商船充作攻擊母船之資訊。
           (三)外交部不定期更新承保海盜險及具贖金談判經驗之外國公司資訊,
                 主政機關應視船東需要,提供國際間贖金談判專家或公司之名單,
                 供遭劫商船船東參考與海盜談判贖金問題;另提醒船東,此階段宜
                 低調處理,以免遭外界渲染,徒增贖金談判之難度。
           (四)必要時主政機關可洽國家太空中心對商船座標安排衛星取像及判讀
                 衛星照片,以掌握商船現況。
           (五)遭劫商船有可能獲釋時,主政機關向業界瞭解遭劫商船停泊海域附
                 近油水補給船舶資訊,駐外人員則在當地蒐集遭劫商船停泊海域之
                 油水補給公司資訊,外交部請駐外館處洽詢並適時提供船東有關船
                 隻獲釋後海上油水補給服務公司之聯絡資訊。
           (六)遭劫商船倘有外國籍船員,由主政機關提供船員名單予外交部視個
                 案發展適時通知相關國家。

           十、獲釋: 
           (一)於談判完成時,外交部通知 UKMTO  及 EU NAVFOR  等國際反海盜
                 機制洽請提供人道援助,並協助船舶儘速駛離高危險海域。
           (二)主政機關透過遭劫商船船主或向該船船員確認商船已安全脫離海盜
                 掌控,並瞭解船員狀況,倘後續航程需由我駐外館處協助,主政機
                 關協調外交部配合辦理。
           (三)船隻獲釋後,具我國司法警察(官)身分之駐外人員,在不侵害其
                 他國家司法主權之下,應到場協助攝影、錄影或製作被害人及證人
                 筆錄等證據保全之偵查作為,若情況允許,製作筆錄時應行錄音、
                 錄影;另應向處理案件之外國司法機關取得本案卷證,或至少知悉
                 承辦本案之機關名稱,以利日後國內司法機關偵查並供政府回覆人
                 權團體關切之用。
           (四)主政機關瞭解獲釋商船將逕返國或將繼續作業,倘擬返國,則通報
                 相關部會(法務部、內政部、海巡署)依法調查蒐證。
           (五)主政機關及相關機關協調安排商船返國時接船慰問事宜。
           (六)獲釋商船倘有外國籍船員,由主政機關提供船員名單予外交部視個
                 案發展適時通知相關國家。

           十一、外力介入導致嚴重人船損害之突發狀況:
             (一)主政機關協助家屬申領船員海上保險、船員海上救助及勞保給付
                   等事宜。
             (二)外交部向 IMB  之 PRC、UKMTO 等反海盜機制查證,並於必要時
                   請造成嚴重人船損害之國家駐華代表處(機構)協查。
             (三)外交部確認訊息無誤後,即通知船東(或家屬),請其立即終止
                   贖金談判及交付贖金,並派員陪同主政機關人員赴船東(或家屬
                   )住所說明案情。
             (四)主政機關協助辦理後續撫卹及慰問。外交部要求造成嚴重人船損
                   害之國家政府儘速提交調查報告,以及請該國政府視案情補償我
                   受害船員或撫卹傷亡者家屬。倘未獲該政府適當回應,各機關應
                   協調研議協助船東(或家屬)進行法律訴訟,爭取合法權益,或
                   酌情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二、收到訊息之應變作業: 
             (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1.主政機關聯絡窗口接獲通報後,依通報單轉發通報相關單位,
                     並由事件演變研判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性及時機。
                   2.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包括:外交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3.召集人由主政機關指派,綜理小組應變處理事宜。
             (二)緊急應變小組解除:無緊急應變任務時,召集人得決定縮小本小
                   組規模或解除本小組。

           十三、善後作為: 
                 我國籍商船遭海盜劫持造成人員及財產損失時,船公司、船員家屬
                 所需協助事項,由應變小組成員依權責分工盡力協助受害人解決。

           十四、事後檢討: 
                 由主政機關於事件處理基本完成階段,儘速召集相關機關會商檢討
                 ,以累積經驗,改善未來應處作為。主政機關並應於事件平息後,
                 將檢討處理始末做成案例檔案,以為日後參考與改進。
                                                                                                                                                          【資料來源:法律法源網】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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