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幾起名人「家務事

 

」搬上媒體公開討論,甚至由當事人主動召開記者會揭露隱私,引起有關單位對其未成年子女隱私權的關注。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在今 (15)日下午,邀集兒少團體、媒體自律團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研商,再次確認媒體及任何人均不得報導、記 載或公開揭露涉及保護性案件、刑事案件及身分事件等之兒童少年身分資訊之原則。
今天會議的重點在於確認近期幾起名人爭訟風波,是否屬於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所規定之身分事件內容,同時確認媒體報導內容是否有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以及確定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為 何。保護服務司表示,經會議討論這幾起事件涉及否認子女之訴、親權行使、監護權事件,而且都是經由父或母透過媒體說明,完全揭露父母姓名及其的關係,是屬 於認定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的一種。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到各業務所屬,平面媒體屬出版品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廣播及電視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責, 至於網際網路依中央各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權責分工由社政主關機關負責。
保護服務司表示,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雖訂有 對兒童少年隱私權的保護條款,對觸法之媒體或行為人亦定有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3條對媒體負責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對行為人也就是家長依8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但這些都無法彌補父母雙方在媒體上互槓對小孩造成的傷害。與會台少盟葉大華秘書長也 呼籲媒體要發揮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最後一道防線,媒體對於兒少隱私權的維護和言論自由是沒有衝突的。同時,與會人權團體代表更關心孩子在父母雙方透過媒 體互嗆下的情感撕裂與爭奪,將造成孩子永遠的烙印。因此,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父母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 為,而不以違反第69條第3項處理,目的在於強調父母這種透過媒體互嗆、撕裂親子關係或搶奪子女的行為,視為是對子女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主管機關得依第 9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命其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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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消費者透過代辦公司申辦貸款的可能性,金管會陸續提出各項措施,除已要求銀行公會建置貸款諮詢免費服務平台,現在更決定祭出嚴懲,未來一旦金檢發現有銀行行員與代辦業者勾結轉介貸款,將徹底追究檢討經理人責任核處,最重會要求銀行業者解除職務。

 

近年來許多不同型態的業者,每逢年底或消費旺季時,瞄準民眾有資金需求可能,都打著「代辦貸款」業務的口號,誘使簽訂委任契約,但卻額外收取高額費用,使得消費糾紛案件頻傳。

 

金管會表示,根據統計,每年接獲的相關申訴案件,大概可達1萬件左右,明顯有改善的必要性,因此特別與銀行業者溝通,表達這項未來的工作重點,希望各銀行確實執行「防堵代辦貸款措施」,強化行內業務人員的管理,以及內部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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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逃避財政部課徵奢侈稅,坊間「研發」出預告登記、信託、以租代售等各種逃稅手段,但別自以為聰明,國稅局已盯上這些新興手法,已找出破解之道,正展開新一波不動產大查稅行動。

奢侈稅自100年6月開徵以來,截至今年9月稅收總計100.6億元,其中不動產奢侈稅就占了逾半數,為67.85億元。但自奢侈稅實施以來,坊間悄悄流行運用預告登記、信託、贈與或人頭戶等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來逃稅。

所謂「預告登記」產權,就是在出售不動產時暫不辦理過戶,由買方同意先採預告登記方式以確保產權,等到賣方持有該房地期間超過2年後,再辦理移轉登記,以 避開奢侈稅(奢移稅規定在兩年內交易就要課徵)。對此一方式,國稅局已針對預告登記案件進行清查,只要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左右的預告登記不動產,都已被列 為查稅對象。

至於有民眾將房子登記為信託財產,並透過信託移轉,或是買賣雙方簽訂租約,買方住滿兩年再過戶等規避奢侈稅方式,財政部表示,只要是不合常規的信託規劃避稅案件、租賃案件都會被國稅局盯上,若被查到,除了要補稅外,還會加處罰鍰,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此外,五區國稅局為了追查藉人頭戶避稅者,也已經針對沒有資金能力又疑似人頭戶的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從資金流向加強選案查核。財政部指出,一旦被查獲有漏報奢侈稅的行為,不但要補稅,最重還可依所漏稅額加處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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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條件處昨日宣佈,受僱律師及農漁會職員將分別自明年四月及後年元月起,正式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總計三萬三千多人可受惠。預計下一波可望將公寓大廈管理員納入勞基法規範保障,至少有六千人受惠。

勞委會日前針對法律服務業僱用律師及農民團體進行檢討,同意納入勞基法適用範疇,勞委會昨日說明,受僱律師自明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受益人數約七千五百人;農民團體部分,則因需配合修正現有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將自後年元月起適用勞基法,受益人數約二萬六千人。

勞委會條件處專委黃維琛並表示,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基法的各行業工作者,下一波檢討對象主要針對管理委員會自行僱用的公寓大廈管理員。

目前各大樓聘用保全公司的保全員,早已適用勞基法,但管委會自聘的管理員尚未納入,因此將研議一併納入。亦即工時兩週四十八小時、月薪至少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者,也須有勞退、職災保險等福利,一旦納入規範,估計約有六千人可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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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委員會議昨(7)日通過「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鑑於高齡化及少子化,公共設施不需這麼多,目前2.5萬公頃的未徵收公設保留地,自明年起4年內將透過都市計畫變更與開發計畫,解編其中3成土地。

 工商時報報導,營建署代署長許文龍赴經建會報告公設保留地解編一事,他於會後表示,國內現存公設保留地有2.5萬公頃,得花7兆元徵收,由於政 府財政困難,讓地主們覺得遙遙無期,向監察院陳情,內政部李部長今年3月答覆立委時也表示將檢討解編,這項解編的作業原則已獲經建會委員會議通過。

 許文龍表示,未來解編有四項原則:(一)該保留的公設用地還得保留,例如公共維生系統用地(水、電、瓦斯、污水處理等)、都市防災用地、公園綠 地等仍得保留。(二)由於台灣少子化、高齡化,100~125年國內老年人將增394萬人,而7~15歲的學生減75萬人,務實考量,學校用地要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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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2.9.30營署宅字第1020063280號函

一、內政部自96年度起開始辦理住宅補貼,係屬長期性 之住宅補貼政策,另因政府資源有限且基於住宅補貼之公平性,對於受補貼者,如已不具備住宅補貼資格,則應停止補貼,故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 定)第13點第2款訂定:「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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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週年慶,抽獎最大獎價格有上限規定!去年台北101送價值近300萬名車,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競爭,對101開罰10萬,公平會表示,希望廠商把主力 放在商品和服務,不應該用不合理的高價贈品來吸引民眾消費,妨礙公平競爭才會開罰,但大部分民眾認為政府管太多,不知道用意在哪?只覺得今年百貨抽獎最大 獎似乎都縮水了。

百貨週年慶開打,民眾狂奔快買,搶贈品之外還為了滿額能抽大獎,去年台北 101打出消費滿3000就能抽價值近300萬名車,今年碰上101購物中心10週年慶,原本預計最大獎有機會加碼,但實際卻縮水了。原本頭獎價值300萬,而今年頭獎價格已經從300萬掉到141萬。

最大獎價格變低了,主要是公平會認定台北101涉以高額贈獎利誘,妨礙公平競爭,對101開罰10萬。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到底是在賣你的商品,還是在賣無關的東西,第二個就是,贈品這個獎部分,其實最後誰在付錢?還是消費者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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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齡化社會來臨,近日有年滿65歲以上勞工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是否能參加勞保引發疑義。

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時,是強制參加勞保的對象;勞委會昨日表示,超過65歲失業者,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再參加職訓局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人員,也可比照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委會勞保處副處長鄧明斌指出,部分勞工50多歲才投入職場,勞保年資 短,只能選擇一次給付,無法請領勞保年金,加上政府又鼓勵中高齡者繼續就業,不少人超過65歲還在工作,為保障受訓期間的生活安全,超過65歲參加職訓 者,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同意得比照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委會近日發布解釋函,放寬讓年齡逾65歲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在參加失業者職訓期間可投保勞保,繼續累積勞保年資。
勞委會指出,勞工在15歲到65歲期間工作或參加職訓,都須強制投保勞保,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也可繼續參加保險,但對於年逾65歲參加職訓者是否投保勞保 並未明訂。勞委會為保障高齡者受訓期間安全,同意尚未領取老年給付的65歲以上失業者參訓期間得繼續參加勞保,8月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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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年還本終身保險2張保單之死亡保險給付額2,300萬元,繼承人B君辦理遺產 稅申報時漏未列報亦未揭露。該漏報之遺產除被核定補徵稅額230萬元外,並處罰鍰180餘萬元。B君不服,主張前揭2張保單非屬滿期保險金而是身故理賠 金,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被繼承人投保2張保單年繳保費1,200 萬元,高於保單保險金額1,000萬元,2年繳保費2,400萬元亦高於領取之保險理賠金2,300萬元。其投保動機已脫離保障並避免家人失去經濟來源、 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與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立法意旨:「基於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 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故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並不相符。被繼承 人生前將鉅額現金透過投保方式,使繼承人待其死亡時轉換成保險給付,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原查依查得資料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就所漏稅額 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指出:該保險行為係透過指定其子女為保險金身故受益人之方式,將現金轉換成保險給付,顯見其投保行為僅係基於 減輕稅捐負擔目的所為之非常規交易安排,藉以達到實質規避遺產稅之結果,其所為屬租稅規避之安排,依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原則,自應併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稅 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B君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該保單之身故保險給付後,卻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或於申報書中揭露,縱非故 意,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受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請領身故保險理賠金,與前揭案例同樣情形而未申報遺產稅者,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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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外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製片公司認識到臺灣之美,並且願意到臺灣來拍攝電影及電視廣告,外國製片公司所派出的攝影團隊工作人員不僅為當地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 所拍攝的影片放送全球也使臺灣更為世人所知。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拍攝工作的演職員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於我國境內 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該外籍人士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 (網址為http://tax.nat.gov.tw)。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提供單位:審查二科余青霖,電話04-23051111轉2234)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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