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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第 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