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第 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一)拋棄繼承有幾個要件:
1.書面
2.向法院為知
3.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4.已發生繼承的事實
(二)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如下:
1.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2.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3.向法院提出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三)須附文件有:
1.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2.繼承系統表
3.拋棄繼承聲明書
4.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存證信函
最後要注意的就是時效的問題,須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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