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第 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一)拋棄繼承有幾個要件:


1.書面


2.向法院為知


3.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4.已發生繼承的事實


(二)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如下:


1.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2.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3.向法院提出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三)須附文件有:
1.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2.繼承系統表


3.拋棄繼承聲明書


4.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存證信函


 


最後要注意的就是時效的問題,須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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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