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邱姓男子欲攙扶喝醉倒地的謝姓友人起身,不慎失手,讓謝頭部重擊地面;邱報案後,認為謝沒有大礙自行離去,而謝爛醉拒絕員警送醫,昏睡在路邊十小時,民眾發現不對勁將他送醫,但不治死亡,邱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八月定讞。

邱對判決不服,表示謝男自己拒絕就醫,延誤治療才死亡,他好心攙扶朋友反而吃上官司,實在不合理。

法界人士表示,照顧同行酒醉友人須謹慎,過去有棄醉酒友人於路旁遭車撞死,被法院認定未盡扶助義務而被依遺棄致死判罪的案例;而酒醉不省人事者,通 常很難攙扶照顧,稍不留意,扶助者可能因致死或致傷吃上官司,民眾應量力而為,不要以為出於好心就可免責,最好請求他人協助,以免發生意外。

過去好心助人發生意外而吃上民刑事官司的不少,最著名的是玻璃娃娃的案例。當時景文高中陳姓學生抱班上俗稱玻璃娃娃的「成骨不全症」顏姓同學到地下室上課,因濕滑不慎摔倒致顏傷重死亡,陳因此吃上官司,纏送多年才獲判免責。

邱姓男子去年三月晚間和謝姓友人在新北土城區聚餐,謝喝醉後,邱騎車載謝回家;返家途中,謝因不勝酒力,自機車的後座滑落倒地。邱見狀,邊責罵邊扶謝起身,卻不慎鬆手,謝後仰的同時,安全帽也恰巧飛開,「咚」得一聲倒地,頭部重擊地面,引來路人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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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稿內容
被告謝依涵涉嫌強盜殺人等案,經本院於民國
102827日審結,並於1021029日 就其被訴各罪,分別為判處罪刑或無罪之判決。其中有罪部分,應執行刑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為相關沒收宣告。被告於本院審理之初即已坦承殺人及事後取財犯 行,但爭執其並無謀財之動機及強盜殺人之犯意,並因此提出【計中計】之說。所謂計中計之說法略以:陳進福與其交情匪淺,其後卻變質為不倫關係,陳進福進而 提議要殺害張翠萍,要伊配合,伊為了擺脫陳進福,也因張翠萍對其與陳進福不倫關係之事態度冷漠,因此將計就計,一舉殺害陳進福與張翠萍兩人等情。此外,被 害人家屬則認為:按照常理判斷,被告一人難以同時殺害兩人,並掩飾犯行,故質疑全案應另有共犯。從而,全案爭執重點在於:(1)被告之行為動機及主觀犯意為何?(2)其所稱【計中計】之說,可否採信?(3)本案強盜殺人部分應如何妥適量刑?(4)被告究竟是否一人單獨犯案?

雖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部分犯行,但綜觀其偵、審中供詞,歷經四段變化(詳見以下示意圖:謝依涵犯後供詞演變示意圖),難以全盤採信。故本院對於犯罪事實 之認定,乃根據客觀事證,酌採其自白,自行為過程、結果、時間、地點、主觀動機及犯意,逐一說明認定。就上開爭點,分別認定如下:

1)被告於102216日春節期間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即取走張翠萍之皮包,其內有張翠萍身分證、提款卡及現金兩、三千元。緊接著即在春節後第一個上班日即同月18日前往洽詢開啟張翠萍租用之保管箱、冒領陳進福存款35萬元,之後又於102227日前往冒領張翠萍之銀行存款未遂。被告前後出入農會、銀行均遭監視錄影存證,可見被告不顧曝光遭追查之風險,圖謀陳進福、張翠萍死後財產之意甚切,足認其在殺人之初,已有謀財動機,並有強盜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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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八里富商陳進福及妻子張翠萍雙屍案,歷經8個月的調查、審訊後,士林地方法院29日做出判決,涉嫌行兇的蛇蠍女謝依涵,一審被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

謝依涵原為八里淡水河邊媽媽嘴咖啡店店長,因工作結識常前往店內喝咖啡富商陳進福及其妻子張翠萍,並被陳進福認作乾女兒,但今年2月16日陳進福夫 妻晚間前往咖啡店喝咖啡後失去蹤影,一開始警方並未接獲正式報案,只有接到張翠萍任教學校友人的請託代為尋訪兩人下落,一直到20日警方才接獲正式失蹤人 口報案,當時警方雖曾加派人力搜尋,但一直未有進展。

2月26日陳進福遺體在淡水河紅樹林河灘地出現,警方原以為只是溺水意外,3月2日陳妻張翠萍遺體也在離陳進福遺體陳屍處不遠浮現,警方隱約感到事 有蹊蹺,但因適逢假日,再加上兩具遺體經河水沖泡腫脹,雖未被衣物包覆部分有些傷痕,但因無明顯特殊外傷,警方仍只是用意外事件報請法醫解剖相驗,不料解 剖結果出爐,案情急轉直下變成雙屍命案。

檢警雖立即展開深入調查,但因錯失重建現場的第一時間,致使檢警在偵辦過雖鎖定媽媽嘴咖啡店女店長謝依涵涉有重嫌,卻被謝依涵的供詞耍弄團團轉,一度誤將咖啡店呂姓老闆、鍾姓及歐姓股東也認定為共犯。

最後在檢警所蒐集證均指向謝依涵後,咖啡店老闆、股東等人,才得以由共犯轉為關係人交保並不起訴處分,謝依涵則是被檢察官依強盜殺人、竊盜、傷害、 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等5罪起訴,並因謝依涵供詞一變再變犯後態度惡劣,檢察官認為謝女殘忍殺害兩條人命還盜領財產,在法院審理期間一度引用日劇 HERO台詞「檢察官就是要幫死者申冤,說出他想說的話」向法官請求判處謝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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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應檢附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療院(所)、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或經財政部函釋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 之醫藥費收據憑證供核。 該局查核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就其所檢附之醫療費用收據查核結果,其列報須長期照護之受扶養 親屬醫藥費列舉扣除額70萬元,分別為公立醫院就診之醫藥收據13萬元、支付與其他合法醫院開立之醫藥收據36萬元及自行至藥局購買之一般生活用品(尿 布、奶粉及健康食品等) 21萬元。經查其中自行購買之一般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等費用21萬元,非屬醫療行為之必要費用,經該局依前揭規定,剔除該等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有列報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支付之醫藥費用,須依前揭規定檢附收據憑證,惟若非屬醫療行 為之支出,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受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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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事件業者罰不怕,衛福部擬將標示不實罰則由新台幣4萬至20萬元提高到4萬至400萬元,攙偽則由1500萬元提高到3000萬元。

衛生福利部次長許銘能表示,「食品衛生管理法」今年上半年才剛修正後實施,但是標示不實罰則太輕,業者罰不怕,衛生福利部決定再次修法祭重罰。

許銘能說,大統油品光是退貨市值達近百億元,中間不法利益並不只如此,目前追討不法所得計算不易,明天將與各單位開會討論如何計算,另一方面也著手研擬法案加重處分。

他說,依新修正食管法規定,標示不實罰則是4萬到20萬元,目前著手修法傾向將罰金最高拉到400萬元;針對攙偽或假冒的罰則也將由原本的6萬元到1500萬元,一次提高到3000萬元。

許銘能說,除提高罰則外,刑度也將提高,考量業者的行為屬重大經濟犯罪,刑度也將由3年以下向上調整,至於上調到多少,則需要與法務部再討論一個合理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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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項違法油品流通

彰化縣衛生局局長葉彥伯昨表示,大統生產的近百項油品中,在市面上流通的違法油品高達79項,在廠區則有64項產品違法,已通知該公司在17縣市的945家營業所及經銷商,全部下架回收相關商品,並至廠區封存問題油品2萬4070瓶,總計近4萬公斤。
葉 彥伯說,封存油品中違法項目包括標示不實41件,每件罰20萬元,共820萬元;違法添加銅葉綠素34件,每件罰10萬元,共340萬元;假冒油品8件, 每件罰200萬元,共1600萬元;加上去年9月至今年4月被稽查出4次違規,每件裁罰15萬元,共60萬元,合計2820萬元,不少油品有好幾個項目違 法。因仍在清查中,故「處罰金額還會增加!」


老董偽油配方曝光

彰化檢方昨再會同縣衛生局到彰濱工業區大統油品工廠,以及鹿港鎮的醬油觀光工廠搜索;結果在油品工廠查出辣椒油、苦茶油及紅花籽油全都標示不實,當場查封。
檢調指出,從日來查扣資料裡發現該公司董事長高振利手寫的油品配方,厲害的是,調出來的摻偽油品油酸比例竟與真品油相去不遠。另外,大統每年進口西班牙橄欖油才1萬公斤,卻販售近10萬公斤100%橄欖油,明顯造假。
彰 化衛生局長葉彥伯說,昨已勒令大統油品生產線停工,至於該公司生產的醬油仍在化驗中,故未停工。食品衛生科科長林毓芬說,經化驗,大統的辣椒油完全不含天 然辣椒成分,全是沙拉油添加辣椒香精(調味)和辣椒紅(調色)混成;紅花籽油則由葵花油、葡萄籽油加銅葉綠素調製,至於標榜100%苦茶油,裡面只有 20%苦茶油,8成是葵花油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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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中華民國1025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20140307號令修正發布,自10271日施行

投保薪

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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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為了排除假農民領取每個月七千元的老農津貼,農委會明年將提出修法,目前只要投保農保滿六個月、六十五歲以上就可領取老農津貼,未來則要投保農保滿六年以上的六十五歲農民才可請領。

逾六十萬人請領 年發近五百億元

依 據現行標準,民眾只要持有農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農保投保六個月以上,即可請領老農津貼。由於請領門檻低,開辦以來請領人數暴增,從初 期三十一萬五千多人、飆升至今已經有六十四萬五千人請領。政府每年發放老農津貼的總金額也從新台幣一百二十四億多元、逐年增加至四百九十六億元。若再加上 每年發放逾百億的休耕補助,農委會每年七百億預算超過七成都用在發錢。

休耕補助逾百億 被質疑發放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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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快102年所得稅適用;財政部表示,明年夫妻報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等3種計算法中對自己最有利的,計65萬戶受惠。

由 於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薪資所得外其他收入必須合併計稅;導致有民眾婚前、婚後收入未增加,卻因婚後與另一半的非薪資所得強制並計,必須適用較高稅率, 被外界稱為「夫妻懲罰稅」。民國101年1月20日大法官解釋指出,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相關規定最遲將在103年1月20日失效。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民眾可以選擇夫或妻誰當分開申報的一方可繳納最低稅負的計算方式,或是選擇合併以減稅,共3種繳稅方式,民眾可選對自己最有利,繳最少稅的那一種。

許慈美指出,這些複雜的計算,民眾不用自己算,在網路申報或所得稅額的試算制度,系統都會算好;目前夫妻合併申報約280萬戶,新制度估計將有65萬戶受惠,可免現行制度下的「夫妻懲罰稅」。

她表示,這個修正是因為和憲法牴觸而修,目的不是為了減稅;目前研議的方案是對影響稅收財政衝擊最小的方案,財部估計會減少新台幣150億元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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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財政部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外,應課徵特銷稅。該條 例制定時,考量民眾有自住換屋之需求,非屬短期投機炒作,爰參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自住房地者,於特銷稅條例 第5條第1款明定排除課稅。惟國稅局陳報所有權人某甲出售其自已成年次子受贈取得而持有不到1年之房地(已繳納1百多萬元贈與稅),雖其次子贈與該房地前 已持有逾15年,且某甲僅有該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因次子尚有一未成年子女(即某甲未成年孫子女)擁有房地,致某甲無 法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甚合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某甲次子持有該房地已逾15年,其次子自行出售該房地尚無課徵特銷 稅問題,應無藉贈與某甲再出售規避稅賦疑慮。此外,鑒於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以家庭核心成員(所有權人與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為要件。爰基於其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審認特銷稅 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特銷稅立法目的及維 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利用各種不當形式安排(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先租後售、預告登記等)短期買賣不動產規避特銷稅之案件加強查核,經查獲將依 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財政部特別呼籲民眾勿聽信不當建議,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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