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
   
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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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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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
 
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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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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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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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


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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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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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係以徵收人
   
民之此類財產權,一概予以銷燬不存之激烈手段,宣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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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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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29 條準強盜罪之規定,將竊盜或搶奪之行為
       
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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