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


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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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然民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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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押標金之授受,茲就招標人觀之,除有防止圍標之目的外
   
,更旨在督促得標人履行契約,亦即招標人在程序上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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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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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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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調取被告歷年因上開疾病之就診病歷,並囑託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對被告實施精神鑑定,經該機關依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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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以「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比對結果,符合


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之鹵化階段,依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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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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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證明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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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行為本質上係「違反信任關係之行為」(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違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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