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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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