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然民法第一百四十


八條第一項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苟非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亦有最高法院四


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五號判例可資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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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