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證明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
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
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告訴人以自己
親歷之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明向該管公務員告
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
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33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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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證明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
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
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告訴人以自己
親歷之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明向該管公務員告
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
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335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