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係以徵收人
   
民之此類財產權,一概予以銷燬不存之激烈手段,宣示政府
   
禁制毒品決心,而防衛社會安全。是除單獨宣告沒收外,仍
   
以和經認定為有罪之被告具有一定關聯性為必要,此由毒品
   
禁制,要在阻絕擴散,故重視其查獲時持有之角度切入,當
   
較能把握其立法趣旨。具體言之,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
   
場合,如出售者業將毒品交付買方,無論已否收得對價,既
   
已易手,祇能在該買方犯罪之宣告刑項下,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尚無列為賣方犯罪從刑之餘地
(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
   
字第654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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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