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的義務大致如下:


1.親自常規診療義務: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 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指因醫療契約係基於醫師之信賴,是故醫師對病人之診療應該親自為之


2.診療上之注意義務:所謂診療上之注意義務係指醫師須依照委任契約之約定,對於病患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醫師之說明告知義務:醫師之說明告知義務,涉及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為學界近期討論之重心所在


4.保守秘密之義務:醫師法第29條及刑法第316條對醫師因業務所知悉之義務,應加以保密不得洩漏。否則不僅將受懲戒,亦須負刑法妨礙秘密罪之責任。但在若干狀況,如得病人允許、法律要求等,得將病患之資料加以公開。


5.轉診義務:醫師於初步診斷後,認為患者有進一步轉診給專科醫師治療之必要時,必須對患者說明病情並強調其必要性。6.急救義務:醫師於病患危急之時,不得拒絕醫療,或是無故遲延。對於醫院外之緊急救護,僅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7.其他義務:包含明示及默示義務。前者指須將醫療契約加以詳細解說,後者指不待說明仍需加以注意之義務,如使用合理照顧之醫療方式等。然在例外之情況下,如病人當時無意識,亦或告知對病人心裡會產生嚴重傷害時,為說明義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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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