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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再議


係指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所為之救濟方式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告訴人於收到處分書後,七日內


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始為合法。


再議要陳述之內容須對於檢方偵查內容認為有不完備或完備但不起訴


時加以為不服之表示。


若再議被駁回,得於十日內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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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