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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
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甚明
。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
財產在內。(98台上495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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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
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甚明
。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
財產在內。(98台上495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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