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又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


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甚明


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


財產在內。(98台上495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