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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


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


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


被告即為已足。(86年台上字19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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