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
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所謂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
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
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猶
不失為自白。(99台上828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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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
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所謂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
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
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猶
不失為自白。(99台上828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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