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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 (即出賣人) 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
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
請求權,被上訴人 (即買受人)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
定,請求讓與。( 80台上第250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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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 (即出賣人) 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
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
請求權,被上訴人 (即買受人)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
定,請求讓與。( 80台上第250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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