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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
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所稱
之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人:因汽車
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
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
險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
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
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
訂定公告之,同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而請求權
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死亡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1)理賠申
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2)請求權人身分證明。(3)警憲
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4)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
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5)請
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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