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


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


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90年台抗字第 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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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