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


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


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故犯罪事實應由符合之積極證據加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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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