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4年度第745號判決


證人之證述,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證述
固未始不足採為判決之基礎,惟其證據之本身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
究明以前,遽採為有罪之根據,仍難謂為適法。


也就是說證人的證述假使有瑕疵,所謂瑕疵例如前後不一(如偵審中不一)


即有可能無法採為判決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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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