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因涉嫌犯罪


警方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至警局製作筆錄


有時候例如車禍等狀況,亦會製作雙方筆錄


所以警詢筆錄乃是第一次最接近現場的證據,有其重要性


在筆者為律師陪訊的時候


有幾點想提出分享及供參酌


1.警詢筆錄時,雖有錄音,但是大都以該筆錄為準,所以文字如何描述變顯得十分重要


2.警方提問的方式,有可能決定案件的走向,應避免誘導性提問


3.對於筆錄上所載文字與真意不一致或是有疑慮時,可要求警方更正筆錄


4.對於案由務必事先了解,始能決定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


5.警方筆錄將與其他相關證人筆錄互相對照,對於確定的事實務必闡述的精確且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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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