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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
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故若被害人所為的陳述如未經具結,仍然可以質疑其證據能力。
陳政宏律師-台北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民事/刑事/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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