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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藥事法


在台灣是個影響國計民生的大問題


有統計台灣人之所以有諸多洗腎患者


皆是吃了來陸不明的假藥


違反藥事法


可以先從處罰條款看起


可以有一初步的概念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第82條有幾個重點


1.製造或輸入


2.偽藥或禁藥


3.過失、未遂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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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