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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建契約


有數種類型


如1.一方出土地,他方出資


   2.一方為建商,在地主之土地興建建築物後,地主以地換屋


   3.一方為建商,在地主之土地興建建築物後,以地主之名為原始起造人


   4.一方為建商,在地主之土地興建建築物後,將建商承攬報酬充作部分基地價額


因此合建契約態樣繁多


法律關係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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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