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隱私權係指禁止他人無端干預個人私領域之權利,侵害隱私權之訴


訟歸納為四種類型:1.侵擾個人生活安寧(intrusion upon seclusion)


、2.公開他人不願揭露的私人事務(publicity of private fact)、3.使


他人處於遭受公眾誤解的情況(false light)、4.擅自利用他人姓名或


肖像(appropriati-on of name or likeness)。又公眾人物所受保障之


隱私權範圍原則上較非公眾人物所享有之範圍為小,公眾人物主張隱


私權被侵害時須負較嚴格之舉證責任,例如要證明被告有侵害隱私權


之真實惡意,且與公共利益及公眾興趣有 關之私人事務,公眾人物必


須忍受干擾其個人隱私之報導,法理至明。原告乙○○雖主張:被告未


經同意於「超屌的乙○○」一書中使用其照片係侵害其隱 私權與肖像權


云云。惟查原告乙○○係公眾人物,涉及與公眾興趣有關之私人事務並


不受隱私權之保護,是被告撰寫與出版「超屌的乙○○」一書尚難認構


成前開第1、2種類型之侵害隱私權訴訟。至於第4種類型之侵害隱私權


訴訟即原告所主張之肖像權),其成立要件有四:其一被告擅自利用


原告之姓名或肖像;其二原告為商業目的或利益而利用;其三原告蒙


受損害;其四被告導致損害發生。就第4種類型侵害隱私權訴訟之第二


成立要件而言,如被告撰寫 與出版「超屌的乙○○」一書之主要內容係


非商業性之言論(即非為商業目的或利益所為之言論),自應受言論


自由之保障,不屬於侵害原告肖像權之侵權行為,如主要內容係商業


之言論,則屬侵害原告肖像權之侵權行為,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因


此,本件應進一步審究者應為何謂商業性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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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