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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


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所稱


之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人:因汽車


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


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


險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


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


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


訂定公告之,同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而請求權


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死亡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1)理賠申


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2)請求權人身分證明。(3)警憲


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4)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


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5)請


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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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政宏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